移民案例 案例 号称移民成功率99%的保姆项目,她失败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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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0 13: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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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17年3月申请人刘女士向加拿大移民局提交了一份加拿大工作签证申请。刘女士计划前往加拿大,从事住家保姆这一工作。刘女士提供了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LMIA作为申请工签的必要材料,但是审理申请的移民官员否决了刘女士的申请,认为刘女士的工作机会不是真实的,并且刘女士并不是以工作为目的前往加拿大的。移民官认为,没有足够可信的证据能证明刘女士将会在合法居留身份过期前离开加拿大,因此拒绝了刘女士的工签申请。


案例背景

申请人刘女士在国内先后担任过地产咨询公司的董事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的人事总监。2015年,刘女士的女儿计划前往加拿大留学,并于6月收到了一家位于加拿大温哥华的中学的录取通知书。2016年1月,刘女士带着女儿前往加拿大,帮助她在寄宿家庭安顿下来。女儿的寄宿家庭,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刘先生在当时有一个8岁的儿子。

刘女士早在这次登陆加拿大之前就已有一次签证被拒的经历。她于2015年11月重新申请,并获得了为期五年的多次入境的加拿大访客签证。另外刘女士还持有有效的美国签证,该签证于2015年12月签发,为期10年。当刘女士在2016年1月旅行后返回中国时说到,自己受到了加拿大之旅的启发,这使她对另一种生活方式产生了向往,向往“像温哥华那样,更安静的生活方式,更温和的生活节奏”。因此,她希望通过住家保姆的工作移居到加拿大。

于是,刘女士辞去了工作,开始从事儿童保育行业。她自2016年4月,进入中国东北的一家职业培训学校学习,并于12月完成了实习课程。2016年底,她通过6个月的课程的学习,获得了家庭保姆职业文凭,随后在当地的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担任教学主管。

刘女士的女儿所居住的寄宿家庭为刘女士提供了一个住家保姆的职位。该寄宿家庭也为刘女士申请了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LMIA”,职业分类NOC4411-家庭儿童保育提供者。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属于积极的,允许寄宿家庭雇佣外国国籍的人进行合法工作,为期两年。

2017年3月底,刘女士凭借LMIA提交了出入境签证和工作签证的申请。但2017年5月,移民官拒绝了刘女士的申请。

案例分析

2017年5月,刘女士对该移民官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查申请。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移民官撤回了拒绝申请的决定,并建议刘女士重新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然而,2017年12月,经过重新审理后移民官再次给出了拒绝的决定。移民官在解释信中提出:

“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申请人将会在临时居留身份到期时离开加拿大。考虑因素如下:

· 访问加拿大的目的

· 目前的职业背景”

该官员认为,申请人并不是以工作为目的而前往加拿大,工作岗位缺乏真实性,且不认为她将在工签有效期过期前离开,该官员在移民局档案中做了以下说明:

“申请人凭借雇主开出的LMIA申请加拿大工作签证,职位为住家保姆。 申请人的女儿是加拿大学期签证的持有者,自2015年起在加拿大学习。申请人还持有加拿大旅游签证,并于2016年前往加拿大陪读。雇主是申请人女儿的寄宿家庭,有一个9岁的孩子。考虑到申请人的女儿住在雇主家中的事实,我不认为这是一份真实的工作机会。申请人在此之前无看护经验,但声称自己有作为教学主管的经验,并且还在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学习了“家庭保姆职业文凭”。经过审查了申请中所有文件和信息,我不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是以真实工作为目的,因此该申请被驳回。”

但是刘女士提出,该决定是不合理的。 刘女士指出,移民官拒绝申请的理由仅仅只是她未来雇主是她女儿寄宿家庭的家长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并不能成为判断工作机会是否真实的决定性因素。她说道,移民官不应仅凭“同一家庭”这个巧合而拒绝申请,必须通过考虑“整体情况”来判断就业岗位是否是真实的。

“为解除刘女士的疑虑,法院给出了回应。签证官有三个判断的核心因素:一,申请人没有保姆或儿童看护相关的工作经历;二,申请人现有一个女儿住在雇主家中;三,申请人从加拿大返回中国后,仅接受了为期半年的职业课程教育。尽管每个单独的因素可能不会导致申请被拒,但鉴于这些因素一同存在,法院认为签证官的决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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