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直销企业下属团队K公司以直销业务为平台,以直销化妆品为名搞传销。接报后,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立案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协查,调取了该团队负责人林某及其他20余人名下所有银行卡流水,通过财务分析软件进行比对分析,理出林某所属团队涉嫌参与传销人员约1万多人。
网络图
因本案案值较大,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过研判认为林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遂于2018年4月将该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又因该案线索涉及K公司未经批准在扬州市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达成分别立案、分别调查共识。
由公安机关对林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K公司违规直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QQ电子数据文档分析,确定当事人林某从属的营销团队名称为飞翔团队,林某系该团队的核心层人员。从业务运行轨迹看,飞翔团队与K公司属于两个组织,在直销活动中两者属于合作关系。飞翔团队自行设计了直销模式制度,以临沂某商贸公司作为法人登记组织与K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调查人员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及双方财务往来查实,飞翔团队的直销模式是:将发展会员交纳的货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归集于临沂某商贸公司。而后临沂某商贸公司向K公司提出订货需求,K公司按临沂某商贸公司需求发货,并提供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临沂某商贸公司按发票数额将货款汇给K公司。双方每一笔购货往来对应很清楚,属于传统的贸易关系。飞翔团队会员业绩的返利亦由临沂某商贸公司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户头支付,与K公司没有关联。
这个初步调查结果与调查人员原先设想的K公司主导的违法直销活动有较大出入。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扬州市市场监管局重新立案,将违法主体由原先的K公司变为临沂某商贸公司。
调查人员经一年多调查查明,2015年1月,临沂某商贸公司与K公司签订了经销商代理协议,双方约定K公司授权商贸公司以商贸公司名义专门销售K公司生产的系列化妆品。
2015年3月,临沂某商贸公司在未经商务部门批准核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直销员陈某发展会员,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3月16日,临沂某商贸公司通过直销员陈某在扬州市发展了林某、王某、周某、毛某等会员300多人,直销收入计2315190元。
鉴于临沂某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2019年6月12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临沂某商贸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直销销售收入2315190元、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
罚。
文章来源: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