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费用如何计算 实务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算?级别管辖如何定?--法院观点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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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7 23: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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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与合同相关的确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包括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等等。但此类诉讼是按非财产案件还是财产案件确定案件受理费,案件级别管辖又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却莫衷一是,笔者就曾因两级法院认识不一而在立案时被反复“折腾”。近期,笔者代理的某案件又涉及合同解除确认之诉的级别管辖问题,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便利,笔者检索了合同确认之诉中案件受理费和级别管辖问题的法院指导意见,以及最高院、地方法院的部分相关案例,发现案件受理费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做法,而级别管辖的确定问题却认识趋于统一,为此,特将检索成果分类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一、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解除、撤销合同的诉讼,计算案件受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对该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按照财产案件或非财产案件两种不同认识计算和确定案件受理费的做法。如果按照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为50元-100元。

1.最高人民法院:按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各地确有不同做法,需待国务院修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明确。

2.按照财产案件,以合同标的额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地方法院规定和司法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27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北京高院意见”收取诉讼费用有明确依据,对再审申请人关于本案诉讼费用为100元的再审申请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3.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248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主张确认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但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100元诉讼费用,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确定为100元。

《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4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其中针对网民提出的“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回复:

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4.总结建议:

从上述规定、案例可见,对于合同确认之诉,最高院的观点是倾向于按件收费,但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系国务院制定,最高院也无权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如果各地法院出台具体交纳规定的,最高院也会维持各地法院的规定。

所以,到底按照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目前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规定和实践做法来确定,难以明确统一的标准。如果当地法院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则当事人可以争取受理法院接受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因为毕竟存在最高院支持此种做法的观点和判例。

二、特别提示:案件受理费和级别管辖是两回事,按件收取100元受理费,该案也可能由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管辖

通常容易产生的误区是,如果合同确认之诉按件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那是否就意味着该案件为非财产案件,不涉及诉讼标的额,就不可能达到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也是以这个理由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但实际上,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财产案件或非财产案件的分类来分别计算,而确定级别管辖的是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等要素,两者的判断依据完全不同,所以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一审法院以本案确认之诉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为标准确定其级别管辖,法律依据不足。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各方当事人对该决议涉及的增资数额为2亿元并无异议,故本案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案件审理。

前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248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为100元,但并不妨碍该案由广西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

可见,尽管用来判断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经常与诉讼费用的计取成双出现,但两者的逻辑和计算标准却完全不同。虽然部分地方法院对合同确认之诉按照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按照合同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使得两者在形式上也表现出一致性,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遵循着完全不同的计算和确定标准。

三、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解除、撤销合同的诉讼,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目前,确定法院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是诉讼标的额,合同确认之诉当然也不例外。值得探讨的是,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又应当如何确定?

1.以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北京高院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以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

“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辖终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中,江苏高院认为“合同纠纷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民辖终504号、苏民辖终146号等案件中,也均作出了相同的认定。

2.合同无标的额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高院解答》第十条最后一句规定,合同无标的额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以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为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4民辖终323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院以资产负债表的数据确定涉案股权的价值,并以此金额为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4.根据原告请求判决的权利主张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利益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178号“股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原则,应根据原告请求判决的权利主张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利益来确定。

该观点实际上与根据合同金额或诉讼标的物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无不同,但最高院所阐述的确定诉讼标的额的原则更具有类案指导意义。

5.结论

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应根据原告诉请给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确定,通常该经济利益体现为合同标的额,或者标的物价值。诉讼标的额确定后,再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四、合同确认之诉仅涉及部分合同内容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北京高院意见》《重庆高院解答》均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五、如果原告提起的案件中既有确认诉请,又有给付金钱的请求,应当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和确定级别管辖?

对此问题,北京高院和重庆高院的意见是相同的,即应当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将合同标的额与诉请金额相加来计算。

《北京高院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重庆高院解答》第十条

“当事人在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同时,提出返还财产、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给付请求的,以合同标的额与给付请求额较高者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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