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祥 中国煤矿文工团原团长张成祥一审判决书曝光208人送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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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5 0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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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开的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佳刑二初字第4号披露,

中国煤矿文工团原团长张成祥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将扣押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104.00357万元、房产1套、玉首饰1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人民币617.218502万元、房产2套,合计人民币1721.222072万元、房产3套、玉首饰1套收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在网上公开的一审判决书里,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成祥在担任双鸭山矿务局局长、双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中国煤矿文工团副团长、党委书记、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段某甲等208名个人在提职晋级、职务调转、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为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等5家企业在工作等方面提供关照,先后收受上述个人和企业给予的人民币1009.1万元、美元9.6万元、欧元2.5万元、海南省五指山市房产一套、玉首饰1套,以上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40.030580万元。被告人张成祥的家庭财产中扣除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外,有价值人民币907.581669万元的款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

2000年4月至2004年12月,被告人张成祥任双鸭山矿务局局长、双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在提拔任用干部、单位进人等过程中,先后收受段某甲、王某甲等117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35.8万元、美元4.6万元。

其中:

2000年至2002年期间,龙煤双鸭山机电装备部副部长段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王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2年,龙煤营销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经理王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美元5 000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安全监察部副部长詹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3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亚泰煤井三井井长谢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龙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万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6万元。

2002年春节前,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工程师罗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2年至2010年期间,龙煤集团营销分公司总会计师鲍某甲为了继续担任当时的职务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8万元。

2002年至2007年期间,龙煤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8.5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工程师贾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8万元。

2003年春节前,双鸭山矿业集团社保局工会主席尚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3年期间,龙煤集团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2年春节期间,龙煤集团新疆分公司副总经理武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七星矿荣工管理中心主任于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2年,龙煤双鸭山分公司信访办主任张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3年至2005年期间,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建设部部长徐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6万元。

2002年春节前,龙煤双鸭山分公司东山宾馆经理王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0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工程师陈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2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期间,龙煤集团营销公司鞍山分公司经理符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8万元。

2003年春节期间,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审计部副部长鲍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东荣三矿矿长张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9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龙煤集团营销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副经理唐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群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周某甲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和本公司资金能及时拨付,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龙煤矿业集团煤矿建设部部长刘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龙煤集团双鸭山煤炭总医院院长徐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供应部部长刘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1年,双鸭山矿业集团东荣三矿党委书记周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3年,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4年春节前,双鸭山矿业集团传染分院院长才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中央选煤厂党委副书记刘某丁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集星工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铁路运输部主任崔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2年,双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董事长李某甲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安泰煤矿矿长刘某戊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3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双阳矿总工程师刘某己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副总工程师陈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东保卫矿党委书记綦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长春亚泰煤炭投资公司副经理李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到双鸭山集贤煤矿,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岭东分局局长苏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至岭东分局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3年至2006年期间,双鸭山分公司资本运营部监事会主席田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儿子田某丁安排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和在日后工作中有机会调转职务和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7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东荣一矿矿长张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4年春节前,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工程师路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医疗管理部副部长窦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龙煤双鸭山分公司纪委副书记张某戊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0年至2002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己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岭西矿区社保分局局长王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在工作调整时保留了其职务和职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2年至2004年期间,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刘某庚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9万元。

2003年春节前,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刘某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直属东方建筑公司经理焦某某和其丈夫张某十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张某十四提升为副处级干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龙煤集团营销分公司双鸭山驻矿公司经理王某己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工作的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0年至2010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采购部部长霍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调转工作和在工作中对其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7.8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总调度室主任冮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恢复其职务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7万元。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老干部处吴某甲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3年至2004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刘某壬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4年,双鸭山矿业集团销售公司党委书记段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集成工贸公司总经理唐某乙为了在日后的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9.5万元。

2001年至2004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培训部部长姜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6万元。

2001年至2005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经理曹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和美元6 000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黑龙江龙煤矿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谷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0年中秋节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会计师张某庚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0年,吉林亚泰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赵某甲为了被告人张成祥同意其工作调转的要求,送给张成祥美元5 000元。

2001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刘某癸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调转职务,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2年春节前,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建设部副处级员周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黑龙江宏泰国际贸易公司沈阳办事处负责人田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保留现有职务,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铁路运输部主任纪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8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团委书记张某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路桥公司董事长周某丁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感谢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5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选煤厂工会主席范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调转职务,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副经理陈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工作中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黑龙江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侯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壬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3年,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瑞隆公司党委副书记梁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在其提拔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销售公司驻铁路局总代表邵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春节前,双鸭山矿业集团劳动就业部副部长陈某丁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七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经理李某九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2年,双鸭山矿业集团生产部副部长张某癸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重用和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到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会计师张某一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3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双阳矿纪委书记关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调转工作,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双鸭山矿业集团通风救护中心副主任周某戊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李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双鸭山矿业集团选煤厂总会计师王某庚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4年,双鸭山矿业集团通信中心副主任高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安全监察处处长孙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周某己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四方台矿区社保分局局长解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关照和重新安排其职务,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总医院党委书记王某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5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劳动就业部副部长杨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2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鲁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0年至2002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四方台矿矿长张某二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新安矿党委书记高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集成工贸总公司副总经理路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在工作中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2年,双鸭山矿业集团煤矿职业学院副院长宋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常务副总经理邵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会计师马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副总经理董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李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2年,双鸭山矿业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阎某某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双鸭山矿业集团路桥公司党委副书记刘某一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1年,双鸭山矿业集团供电公司总工程师庞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副总经理姜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徐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7万元。

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东荣小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某戊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兼多种经营总公司经理刘某二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在其提拔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总调度室主任栾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张成祥接受双鸭山矿业集团弘烨供热供水公司董事长刘某三的请托,帮助该公司暂缓关闭煤井和工作方面进行关照,先后收受刘某三人民币3万元。

2002年春节后,双鸭山矿业集团地质测量中心主任刘某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2年至2004年期间,龙煤集团双鸭山集成工贸公司开关厂厂长王某壬为了在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0年至2001年期间,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咨询委委员申某某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总医院副院长关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6.5万元。

2002年到2004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选煤厂党委书记苏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安排职务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7.7万元。

2002年春节前,双鸭山矿业集团集贤矿2号井井长吕某某为了能够继续承包该井经营,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0万元。

2002年春节前,双鸭山矿业集团科研中心主任闫某某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经济师吴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0年至2002年期间,双鸭山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刘某五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7万元。

2003年春节前,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桑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在煤炭供应紧张时帮助其从双鸭山矿务局购买煤炭,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3年,被告人张成祥接受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佟某某的请托,帮助按时拨付给该公司水泥款,收受佟某某美元3万元。

1995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张成祥帮助个体经营者王某癸向鹤岗矿务局、双鸭山矿务局销售五金水暖材料,收受王某癸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12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张成祥任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权,在提拔任用干部、单位进人及批安全专篇批件过程中,先后收受王某一、赵某乙等88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1.8万元、美元5万元、欧元2.5万元、海南省五指山市房产一套;收受5个煤炭生产企业贿赂款共计46.5万元。

其中: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务处处长王某一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赵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处长张某三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周某庚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工作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6年春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副处级调研员刘某六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书记韩某甲和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6万元。

2006年至2007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分局副局长刘某七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6年春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分局正处级监察专员赵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副处级监察专员王某二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6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中心主任李某己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6年至2012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李某庚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给其儿子李某十安排工作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4万元。

2006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西部监察站主任梁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9万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处长张某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5万元。

2005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中心副主任史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5万元。

2006年春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处长吴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务处副处长杨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给其外甥姜某戊安排工作,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7年至2008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检验检测中心主任孙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设备租赁公司总经理王某三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8万元。

2007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检测中心副主任张某五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重用和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测中心副主任石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6万元。

2007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邹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至2011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中心主任王某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6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国煤矿山设备公司书记王某五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国煤矿山设备公司,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副处级监察专员刘某八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副局长韩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副监察专员菅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9年春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书记顾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8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设备租赁公司副经理崔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9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大成实业公司总经理程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副处长袁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工作中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6年至2007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书记张某六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分局局长鲍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9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总支书记于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局长王某戊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和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2万元。

2010年春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监察专员赵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杨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妻子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测检验中心,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7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副处长姜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能够报销研究生学费,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3万元。

2009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岳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5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魏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级监察专员陈某戊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感谢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质监中心站总工程师李某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将其工作调转到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质监中心站,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务处调研员姜某丁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10年,被告人张成祥接受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调研员于某丙的请托,帮助刘某十二安排黑龙江煤矿监察局质量监督站工作,收受于某丙给予的海南省五指山市房产一套。

2006年至2009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分局书记李某壬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9万元。

2010年中秋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杜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10年春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王某六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5年中秋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李某癸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万元。

2006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处长郭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和妻子陈某庚的重用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6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局长高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重用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中秋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质监站办公室主任李某一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质监站,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10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监察专员安某某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11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质监站副站长冯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11年春节后,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副局长孙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副局长杨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11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分局副局长田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11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副局长孙某戊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10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副处长刘某九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在工作中的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中秋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副调研员杜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重用,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林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职务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8年中秋节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主任科员周某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7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副主任尹某某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5年至2012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雷某某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和感谢张成祥对其工作中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9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西部监察站主任刘某十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同意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副处长付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妻子杨某己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质量技术监督站和在日后工作中得到提拔,付某某和杨某己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7年至2009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副调研员史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6年至2007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副调研员侯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提拔和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副处级监察员李某二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和在日后的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会计张某七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在工作中对其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某十五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和在日后的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6年至2011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韩某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5年至2008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杨某戊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10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李某三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支持,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1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副处长席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工作调转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处和在日后的工作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某八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和在日后工作中对其重用,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9万元。

2005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车队司机郭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妻子王某十二安排到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专员姚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和欧元2.5万元。

2006年春节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副局长王某七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副局长王某八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儿子王某十四安排到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期间,黑龙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李某四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将其儿子张某十六安排到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和在日后张某十六的工作中得到张成祥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万元。

2006年,鹤岗矿务局总公司新一公司党委副书记李某五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儿子李某十一安排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编制,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支部书记史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6年至2007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副局长王某九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对其的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4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室主任张某九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在工作中对其的关照,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5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局长苏某乙为了在日后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和提拔,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8万元。

2007至2008年期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局长缑某某为了接替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的职位,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0万元和美元3万元。

2006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张成祥接受鸡西市政协副秘书长李某六的请托,在鸡西市鸡东县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处理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六人民币6万元。

2009年,被告人张成祥帮助黑龙江省东宁县鸿福煤矿矿长许某某办理该企业安全“专篇”,收受许某某财物美元2万元。

2007年,黑龙江省煤矿山设备租赁公司科员祝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祥帮助其安排黑龙江省煤矿山设备租赁公司工作,送给张成祥人民币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齐某某和王某十为了本单位的工作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代表单位先后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和李某七为了本单位的工作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代表单位送给张成祥人民币3.5万元。

2010年,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乙为了本单位的工作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代表单位送给张成祥人民币2万元。

2005年至2010年期间,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副总经理邹某乙和赵某戊为了本单位的工作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代表单位送给张成祥人民币6万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某十一为了本单位的工作得到被告人张成祥的关照,代表单位送给张成祥人民币12万元。

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成祥任中国煤矿文工团副团长、党委书记、团长期间,利用职权,在单位进人过程中,先后收受刘某十一、高某丁、张某十3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玉首饰一套。

其中:

2012年,被告人张成祥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高某丁的请托,帮助吴某丁进入中国煤矿文工团工作,收受高某丁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2012年,被告人张成祥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张某十的请托,帮助里某某进入中国煤矿文工团工作,收受张某十给予的玉首饰1套。

2013年,被告人张成祥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洪某某的请托,帮助刘某十一进入中国煤矿文工团工作,收受刘某十一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成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213人次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40.03058万元。

被告人张成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1909.122735万元、海南省三亚市房产一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产二套,资产共计人民币2385.333802万元。经核实,张成祥及其家庭成员工资等合法性收入共计人民币373.748563万元,张成祥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1104.00357万元。综上,扣除合法性收入及受贿所得外,被告人张成祥的家庭财产中,仍有价值人民币907.581669万元的款物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被告人张成祥于2013年10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成祥赃款人民币1909.122735万元、玉首饰1套;查封房产3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成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成祥身为国家工作人,所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亦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张成祥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成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成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成祥身为国家工作人,所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亦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张成祥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成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来源:晨报东方红、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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