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临时工 古代的城管竟然也是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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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2 09: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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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城管,大家都不陌生。在中国,城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他们的职能包括查处占道经营、整治店外经营、取缔流动摊点;清除“牛皮癣”,清理不合格、影响市容市貌的标牌、广告;整治车辆乱停乱放、查处渣土抛撒等行为,使市容市貌得到改善,市容环境质量和管理得到提高,促进文明城市发展。当然,城管并不是中国独有的,外国也是有城管的,只不过外国城管的职责大多由警察替代。

其实城管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在古代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城管这个职务。那么,中国的“城管”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说到城管,我们就得先说一下“城市”。从现代考古发现来看,中国至少在夏商周的时候就开始有城市了,不过是比较初级的城市。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了和现代功能较为接近的城市。西周成书的《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一条就曾记载“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意思就是说在市场门口,有士兵手里拿着铁鞭在守门,并维持市场秩序。在《庄子·知北游》中有这样的记载:“正获之问于监市履希也,每下愈况。”意思是:有个叫获的市官问屠夫关于检查猪肉肥瘦的方法,屠夫说就是越往下腿踩就越明白。这里面的监市,也就是市场监管者,就类似于现在的城管。可见,在西周时士兵就兼职管理市场秩序。在庄子那个年代,就有了类似于今天城管的监市。

到了唐代的时候,城市化进程大大加速,10万人以上的城市已有十多个了,而且拥有当时世界上最繁华的国际大都市——“长安”,其繁荣程度都是空前的。当时万国来朝,贸易发达。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卫生、交通等一系列问题也就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城管的工作就更重要了。《旧唐书》中记载:“监事践于衙,理市秩序。”践于衙是指属于衙门管,比衙门官吏的社会地位要低一些,他们的任务就是理市治商。

到了北宋初期,城市商业更加发达,从《清明上河图》中就可见一斑。城管的工作更繁忙了,政府专门成立了城管大队叫做“街道司”,工作就是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当然也要管理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的商贩。“街道司”的成员一度由士兵担任,历史记载汴梁城中就有500士兵组成的城管队伍,相比于之前的监市来说,他们是明显更有战斗力的,遇到流氓无赖也可制服。

当然在不同的朝代城管的名称是不一样的,来源也不尽相同。明清两朝的时候,城管多由“胥吏”担任,“胥”指的是一种基层的办事人员,即政府将平民按户口加以控制,并从中选拔出“有才智者”加以管理,“吏”是指替天子管理臣民、处理政务的人,即“官”。 “吏”的地位要比“胥”高。从这可以看出“胥”是地方政府官员根据意愿或需要随时从民间挑选人员组建和解散,他们可以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是彻头彻尾的临时工。他们大多由破落户组成,甚至也有无赖、地头蛇之类的人。因为胥吏两者都是指代官府的各类办事人员和差役,后来于是将“胥”和“吏”并称。

后人研究古代中国官场,其实深受“胥吏”之害。当时的行政管理其实是由“胥吏”这种身处官僚体系基层的人员所操纵。他们一方面惯于使用欺骗、蒙蔽、行诈、勾结等技巧,选择性地执行分派给他们的任务,在包括城管在内各种联系群众的工作中欺压百姓,敲诈勒索。另一方面他们有经手行政细节和运作程序,所以能够蒙蔽、妨碍、误导、甚至胁迫比他们更具声望的上司,可谓欺上瞒下。“胥吏”在历史上有恶名,跟他们临时工的地位密不可分,实际也是明清官僚体制弊端的一个折射,如果像宋朝那样由士兵来客串,或许形象还会好一些。

当然古代的城管法规也是非常严厉的,唐朝《唐律》规定,凡是侵占大街小道栽种植物的人,都要用杖、笞之刑进行处罚,还得恢复侵占前的原貌。而对扰乱城市秩序的人处罚更严厉,“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就是说在集市和人多的地方,故意引起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杖打80大板。而且唐朝还实行坊市制度,也就是将住宅区和交易区严格分开,并用法律和制度对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加控制。居住区内禁止经商。

宋代有个名将叫做“宗泽”,岳飞都曾是他的部下。史料上记载过他管理物价的故事。《春渚纪闻》中曾记述宗泽在汴京任官时物价飞涨,甚至比以前涨了10倍。他于是派厨师暗访兵市,发现一个饼估价仅6钱,市价却要20钱。宗泽非常生气,严令卖家不能超过8钱,敢抬价者杀无赦,结果集市物价应声大跌。在宋朝像宗泽这样的城市管理者,在非战争年代主要职能不是招商引资,而是维护市场秩序、城市安全等等。也就是说城管是当时政府的主要工作内容。

据考证,宋代城管的职能相当多,类似于包括今天的警察、环卫工、税务员、消防员、物价检查员、工商执法人员等等,反正集市上的大小事都得管。《宋刑统》规定,对占道经营的打70棍,对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也有规定,把屎尿垃圾弄到街上,影响了公共卫生,不止当事人倒霉,连主司也就是城管队长都得跟着挨打。

不过古代城管法最狠的是明代,据《大明会典》据记载,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就是说侵占道路盖房子的,打60大板,责令恢复原貌。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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