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末年的时候,由于饥荒严重,民间食人现象陡增,比如《明史·志第六·五行三》称:“崇祯元年,陕西饥,延、巩民相聚为盗。二年,山西、陕西饥。五年,淮、扬诸府饥,流殍载道。六年,陕西、山西大饥。淮、扬饥,有夫妻雉经于树及投河者。盐城教官王明佐至自缢于官署。七年,京师饥,御史龚廷献绘《饥民图》以进。太原大饥,人相食。九年,南阳大饥,有母烹其女者。江西亦饥。十年,浙江大饥,父子、兄弟、夫妻相食。十二年,两畿、山东、山西、陕西、江西饥。河南大饥,人相食,卢氏、嵩、伊阳三县尤甚。”但明朝这样的吃人肉还不算最极致的,最极致的莫过于把腐烂变质的尸体从墓葬中盗掘出来食用,当时的老百姓为了活命已经无路可走,才迫不得已行此下策。《明史·志第六·五行三》在记述崇祯十三年时的饥荒情况时,写道:“北畿、山东、河南、陕西、山西、浙江、三吴皆饥。自淮而北至畿南,树皮食尽,发瘗胔以食。”这里的“瘗”,就是指埋葬到地下,而“胔”是指腐烂变质的肉;已腐烂变质的人尸肉都要盗出来吃,可见当时饥荒的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老百姓为了活命也顾不得那么多了,这次上演了中国历史上如此恐怖的一页。
其实,吃腐烂的尸体对于古代中国人而言除了迫不得已外,还因为他们对尸体的认识与现代人截然不同。古代人认为尸体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尤其是那些长期不腐烂的物质有一种强烈的好奇,认为这样的尸体可能有某种药用滋补价值。南朝宋人刘敬叔撰写的《异苑》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元嘉中,豫章胡家奴开邑王冢,青州人开齐襄公冢,并得金钩,而尸骸露在岩中俨然。兹亦未必有凭而然也,京房尸至义熙中犹完具,僵尸人肉堪为药,军士分割食之。”这是把尸体当做药用的思想的典型反映了。这种思想在明朝的时候也是很有市场的,所以李时珍所著的《本草纲目》中在“人”药方中记载,人的头发、小便、大便、乳、胎胞、牙、头骨均可入药,成为治疗某种疾病的秘方,比如 “天灵盖”,“咸、涩、平”,可“补精养神”。这种所谓人体部位可以作为药方的思想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尸体的盗掘。
但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食人肉,甚至盗墓之后食人肉都是让人毛骨悚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