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宗教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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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宗教学对「禁忌」的广泛定义,即特定的人、事、时、地、物等,应被视为神圣或亵渎神圣,而被宗教诫命列为禁止的对象,就伊斯兰的脉络而言,伊斯兰教法的「禁制」概念可纳入此定义的范畴来理解。
伊斯兰教法将人类行为依其合法与否分成五个范畴:「义务」——应为之事,不为则受罚;「嘉许」——为之有奖励,但不为不受罚;「默许」——为或不为均无关奖励或处罚;「可憎」——不应为之事,为之虽不受罚,但应受规劝;「禁制」——不应为之事,为之则受罚。那种行为应纳入那一范畴,以《古兰经》与《圣训》的规范为准。不过,基于各教法学派对经典诠释方法不同,所以对「禁制」的行为应包含那些,其实大同之中有小异,以下便以各教法学派较一致的内容,分为涉及宗教礼拜与日常生活两部分来说明。
一、宗教礼拜的「禁制」
在宗教实践中唯一被列为绝对「禁制」的行为,便是偶像崇拜,包括崇拜真主阿拉之外的其他神明、为真主造设形象、宣称真主有配偶、子女或分身等等,换言之,无论在何种时空脉络下,崇拜偶像均属有罪;只在特定时空脉络下才有罪的行为,有两例涉及宗教礼拜,其一为在斋戒月的白天从事饮食与性交活动,其二为携带武器进入麦加圣寺,甚至在寺内从事斗殴与凶杀行为。麦加圣寺因其特殊地位,又被穆斯林称为「禁寺」;尚有特殊条件不存在下的「禁制」,如身体不洁净,不准做礼拜,故穆斯林在做一日五时礼拜或集体礼拜之前,当洗脸、手、脚三个部位,手洗至两肘、脚洗至两踝,谓之「小净」;若身体被排泄物、经血、精液或其他污秽物弄脏,便须从头到脚清洗全身,谓之「大净」;若在旅行期间或户外找不到水净身,便以干净的沙土代水做小净,谓之「土净」。
二、日常生活的「禁制」
饮食「禁制」:《古兰经》列举绝对禁止食用的有四项,猪肉、血液、自死动物、非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饮酒一般也认为在绝对禁止之列;在特定条件下禁食者,如敬拜过偶像的供品不得食用,或前述斋戒月的禁食规定。但也有教法学派主张即便是绝对禁止的规定,也有例外的状况而得以除罪,例如若因生命受到危害而不得不食的紧急状况、因未被告知而误食,均可豁免其罪。
妇女服装「禁制」:穆斯林妇女必须戴头巾、穿长袍,或什至蒙面纱只露出双眼的穿着,其实并未在《古兰经》与《圣训》有明确一致的规定。穆圣只教导妇女当降低视线、遮蔽身体重要部位、莫露出首饰、保持仪态端装。但透过历代教法学者的保守解释,以及中世纪中东各民族风俗习惯演变的结果,戴头巾与穿长袍便成为今日穆斯林衣着的普遍样式,更保守者则蒙面纱只露双眼。不戴头巾而致披头散发,或穿透明薄纱、短裤、短袖的衣服而露出手脚及身体重要部位的妇女,在实行严格教法的穆斯林国家,将会遭到严厉的惩罚或谴责。
男女关系「禁制」:绝对禁制的规定为「奸淫」,伊斯兰教法规定只有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而已婚者通奸比未婚者通奸的罪责更重大;同性恋亦在绝对禁止之列。伊斯兰教法有相当大的篇幅涉及婚姻关系,并对异教通婚与近亲结婚设下禁制。针对异教通婚有不同的规定,比较普遍的观点为穆斯林女性不得嫁给任何非穆斯林男性,除非后者同意改宗伊斯兰;但男性可以娶犹太教、基督宗教等一神教女性,其他异教徒女性则要改宗伊斯兰方可与穆斯林男性结婚。
财富「禁制」:伊斯兰教法针对财富最主要的「禁制」,为禁止放贷取「利息」,但对何谓riba,历代教法学派有不同见解,从最严格的禁止收取任何利息,到较宽松的只禁止高利贷或其他不当得利皆有主张者。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下,穆斯林国家大多倾向较宽松的解释,以便金融体系可以按照符合成本效益的模式运作。伊斯兰教法对家庭财产继承权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在此脉络之下,任何人剥夺有继承权利的亲属应得的财产分额,都在绝对禁止的范围,特别是寡妇与幼童的继承权利。此外,伊斯兰教法规定,婚姻契约订立后,男方应支付女方聘礼,此为女方个人的财产,即便双方因不合而离婚,男方被禁止讨回该聘礼。
丧葬礼仪「禁制」:伊斯兰教法有关丧葬礼仪的「禁制」规定,最重要的是禁止火葬,因穆斯林相信末日审判后,恶人所受惩罚为火狱之刑,故将亡者遗体火化为相当忌讳之举。伊斯兰殡葬礼以薄葬、土葬、速葬为原则,在航海途中身亡者,尚可水葬。基于上述原则,穆斯林对亡者大体洗净后用白布裹身,不用棺木,也不过度化妆,不得超过三日下葬,禁止送葬亲友嚎啕大哭或做出夸张的悲伤举止,大体入土后禁用殉葬物品,不修大型坟墓,也不得举行拜坟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