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全法共由八章、共计五十六条所组成。包括总则附则在内,总共有八个章节。对交纳范围、交纳标准、交纳和退还、诉讼费负担、司法救助及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办法中对哪些案件需要交纳受理费、哪些情况不需要交纳受理费,对申请费的具体事项以及其他费用的范围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第三章节中对交纳标准进行了规定,财产案件,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按50元收取,超过1万元,不超过10万元,按照标的额的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分别有不同的交纳办法,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
办法还对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受理费、如何退还做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原告或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由原告或者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待案件判决后,根据案件的结果,确定由败诉方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前可以按照该标准,算出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等费用,提前准备好费用去立案,可以提高立案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