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继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是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有研究者认为,县制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在楚武王时期;郡制起源于秦国,在秦穆公时期;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
按照郡县制的规定,郡守、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因此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郡县制还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总的来说,郡县制既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到了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到了唐乾元元年(758),郡名完全废弃,再有郡,那就成为文人墨客拟古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