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实践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调整方式:
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
2、以延迟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
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
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