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第二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第四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作为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