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抗感染药物较易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其中某些药物在体内消除较慢或在组织中蓄积多,对胎儿的毒性远比母体严重。妊娠期被列为慎用或禁用的可能致畸的抗菌药如四环素类、氯霉素、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等。药物对胎儿及新生儿的作用表现较为典型的综合征,如四环素类能引起小胎综合征,表现为体部及脑发育低下,关节活动差,对新生儿、婴幼儿牙齿、骨骼发育的影响,对肝脏的损害及加重氮质血症等;氯霉素引起灰婴综合征等,基于以上因素孕妇均须避免应用这些药物。
1.妊娠期慎用的抗感染药物
某些抗感染药物对母体和胎儿有一定影响,临床应用中如有用药指征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再慎重选用。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有耳、肾毒性,但其发生率为3%~11%,故应根据病情谨慎使用。婴儿出现听力障碍主要与用药量有关,与妊娠月份的关系不大,必需应用时可考虑给药剂量及给药时间,如小剂量短时间用药。链霉素、卡那霉素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的危险性高于其他氨基糖苷类药物,妊娠期避免使用。
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等硝基咪唑类抗厌氧菌、治疗滴虫病药物对细菌细胞有致突变作用,故认为对人类亦有危险,因此妊娠前期内轻易不要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时,以局部应用为妥。
抗菌中草药大青叶有直接兴奋子宫平滑肌的作用,故大剂量可导致早产,应慎用。板蓝根和大青叶属同类植物,亦应慎用。
2.妊娠期禁用的抗感染药物
此类药物能致胎儿畸形或对母体及胎儿有不良影响。
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现今常用的有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等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在动物中并未证实有致畸、致突变作用,但该类药物用于幼犬和幼鼠的实验中,可因承重关节软骨的永久性损害而致跛行,在其他几种未成年动物中也可致关节病发生,因此该类药物应避免用于妊娠期妇女及婴幼儿。
依托红霉素可导致孕妇肝内胆汁淤积症和肝脏受损,孕期禁用。
磺胺类药物易通过胎盘,孕妇用药后15min胎儿血浓度可达母亲80%以上,3h后两者几乎相等,因胎儿对磺胺乙酰化的能力较成人低,故一段时间后胎儿血药浓度超过母亲,此现象在使用长效磺胺时更显着。动物实验表明长效磺胺有致畸作用,因其有抗叶酸作用,妊娠早期应用有致畸可能;妊娠晚期及分娩前应用可引起新生儿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的孕妇应用磺胺类药物可引起正铁蛋白血症,有致新生儿核黄疸危险,尤其早产儿更危险;磺胺类药物中蛋白结合率高者,可将胆红素从其血浆蛋白结合部位上置换出来,妊娠后期服用可能使新生儿出现严重黄疸或核黄疸。甲氧苄啶为叶酸拮抗剂,可能有致畸作用,故孕妇不推荐使用磺胺类药物。
四环素类四环素类药物孕期使用易进入胎儿血循环,抑制胎儿骨骼生长,在动物中有致畸作用,以及妊娠期间患者对四环素的肝毒性反应尤为敏感,应避免使用。妊娠前期使用可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和小肢畸形;妊娠中期使用可致牙蕾发育不良;妊娠后期使用能引起孕妇肝功能衰竭,故整个孕期应禁用四环素类抗生素。
氯霉素类妊娠晚期及分娩时大量使用氯霉素,可透过胎盘在胎儿体内蓄积,不能被胎儿充分代谢,血浓度高,在较早期能抑制胎儿的蛋白质合成而影响生长,但无更多引起损害的报道。新生儿肝脏对氯霉素解毒能力较低,在分娩前不久或出生后48小时内即给予高剂量的氯霉素,持续治疗3~4天则可导致新生儿出现“灰婴综合征”,出生后表现为呕吐、畏食、腹胀,进一步产生循环衰竭;也可因骨髓功能受抑制而发生血小板减少症、粒细胞减少,故孕晚期禁用。
呋喃类先天性G-6-PD缺乏的胎儿及乳儿有引起溶血可能,妊娠早期应用可能对胎儿有不良影响。
抗真菌药孕妇易患白色念珠菌阴道炎,治疗常用药有克毒唑、制霉菌素等,临床应用未发现有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增加;酮康唑、伊曲康唑、灰黄霉素、氟康唑、氟胞嘧啶动物实验均有胚胎毒性作用,对人类妊娠胎儿致畸作用尚未有肯定资料报道,故属妊娠C类药物。但近年有报道妊娠期服用灰黄霉素可引发胎儿畸形,发生联体双胎,故孕期一般不推荐使用。
抗结核药物
①利福平胎儿血清浓度低于母亲,动物实验表明有致畸作用,妊娠早期不宜应用,必须服用时应注意肝损害,因有致出血倾向可能,孕期最后1周服药,孕妇及新生儿应加用维生素K1。
②异烟肼胎儿血清浓度低于母亲,对小鼠胚胎有毒性作用,但未发现对胎儿有致畸作用,虽有报道孕期使用过不同抗结核药物后新生儿畸形率增加,但未肯定。以异烟肼治疗的孕妇同时应加服维生素B6。
③乙胺丁醇未见孕妇用药后胎儿致畸报道,但动物实验有胎儿副作用,孕期有少数孕妇使用后下肢麻木及眼后神经炎等副作用,故妊娠3个月内禁用。
抗菌中草药穿心莲可对抗孕酮,抑制绒毛滋养细胞生成,可导致流产,孕早期不宜应用。
抗肠虫药动物实验表明甲苯咪唑可致畸胎;盐酸左旋咪唑妊娠早期应禁用;阿苯达唑禁用于妊娠和可能怀孕的妇女。
抗疟药磷酸氯喹、奎宁、乙胺嘧啶均可致畸,孕妇禁用。
抗病毒药利巴韦林、西多法韦、丙氧鸟苷等均存在致畸作用和胚胎毒性,孕妇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