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们讲到朱熹和王阳明的“格物致知”的差别很大,差别到哪里?我们接着上回的讲;实际上我们仔细地想一想就发现,王阳明所讲的”格物致知”和朱熹所讲的”格物致知”已经不属于同一个理论境域了,他们是错开了的。解释的关键词是很简单的王阳明把格物两个字做了不同的解释,但你会发现差别很大。
在朱熹那里不管他怎么讲,讲即物而穷理也好,讲什么”格物致知”也好,他的确包含着一点,因为他相信一个事物本身的意义是存在于这些个事物当中的,所以”格物致知”就只能是在一个关系,当我和这一个具体的事物构成的一种认知情境的一种关系情境,在这个关系情境当中去还原出这个事物之理。在朱熹那里这个知,是包含着一种知识,我们通常讲的知识论的意义,包含着一个具体事物所谓的客观知识。一个具体事物之理,一个具体事物的具体知识,我们只能在这样的一种关系当中去了解它,去还原它。
在王阳明那里他完全转换了这个意思,他换成了什么?把它拿掉了那个所谓的我和对象相对的这个关系情景,而把它转换成了一个主体“我”的实践情景。这个义域的转换意义重大,正是由于这种义境转换,”格物致知”实际上这个知不主要是获得知识这个意思,而是关于道德的实践,更多意义上讲道德知识的道德实践。只有在这个意义上面来讲格物,讲正心,我要把一件事给他做的合乎本心做得合乎天理还是可以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朱熹那里格物、致知、正心、诚意等等都是相互区分的。到了王阳明那里基本上是把这些东西作为一个过程性,统一起来。所以我有时候讲,王阳明很善于整合,这一个整合的前提是什么呢?不是理论,而是实践的过程。是很多的不同的理论环节,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获得整合,并且在实践的过程当中获得统一的。这一点提示了王阳明的理论面貌和朱熹的这个理论面貌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同样的在”格物致知”这个意思上面来说在王阳明那里同样被转换成了一个道德实践的原理,而基本上摆脱了朱熹原来所预设的那种关于获得知识这个意思。
我还特别要提一下的是”格物致知”的这个致知,王阳明有特别解释,特别是当他提出良知的学说,致知就变成了致良知,这个知同样的变为了良知。所以他有个说法,首先我心要正,什么叫格物,我心正了事物才的其正。什么叫做心正,那就是合乎本心、合乎天理,然后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事事物物各得其正,这叫做”格物致知”。所以这样子我们就可以看到朱熹讲的”格物致知”和王阳明所讲的”格物致知”实际上它们不属于同一个领域,不在同一个平面上,他们意义是错开了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同样是需要知道朱熹讲”格物致知”和王阳明讲这个”格物致知”他们的边界在什么地方?不是说王阳明讲这个”格物致知”是正心,把它这个作为一个”知行合一”的过程把它统一起来的,然后就一定说朱熹错了。恐怕不见得,我们要清楚地了解他们在不同的意义上面来讲这个”格物致知”,他们分别都有他们合理的理由。从朱熹的这个意思上面来说,有很多具体的知识,很多客观的知识是需要我们去给领会的。但是王阳明讲的是,这个知的意思不仅仅是这个知识,在他后面特别是提出良知说以后更把他了解为,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实际上”格物致知”在王阳明那里同样被转换成了一个关于道德实践的命题。所以我们要知道这个”格物致知”这个意思在王阳明所讲的”格物致知”和朱熹讲的”格物致知”在意义上发生的内涵转换。
那同样的在王阳明这个理解上,当她把格了解正,把物了解为事,实际上它的核心意思在哪里?我个人以为他更突出地强调了,我作为一个实践的主体,在实践过程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更加强调了这一点。更加强调了道德的主体,在道德的实践过程当中所提到的主体。也就是说在这个意思上,王阳明更加强调突出了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关于王阳明的”格物致知”这个观点我们大致就简单的这么一个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