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全文解读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项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进来买进来”的法律,会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
首先,微信业务、采购和网络广播都包括在范围内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购物,再到现场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越来越多。《电商法》明确,微信业务、代购、网络直播也属于电商经营者范畴,受该法限制。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电商平台可能不会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买的是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真正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以后会有所改善。电商法明确,评价不能删除。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宣传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方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三,限制大数据的扼杀
互联网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偏好和习惯制作成千上万人、成千上万张面孔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子商务平台应引入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禁止“默认检查”,应明显提示搭售
默认情况下,我同意获取个人信息,购买机票,乘坐“专车”接送...这种消费场景上演过无数次。这些互联网平台的“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在消费页面告知消费者,主动勾选“同意”。
《电子商务法》第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设不合理条件,符合要求及时退还押金...今后押金退还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定金的,应当明确约定返还定金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定不合理的返还定金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押金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六,规范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疑难问题
新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7.平台不能强迫商家“挑一个”
为了在电子商务的推广季获得更多的流量,一些平台会强迫商家在两者中选其一。根据新法律,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相关行业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八、平台操作人员应有明显标志
在天猫和JD.COM等电子商务平台上,消费者经常看到“自主创业”的迹象。以后这些痕迹肯定更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将自营业务与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的业务进行显著区分和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九、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会出现消费纠纷。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提供证据,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必要的便利。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应当提供合同原件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遗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信息,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平台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如果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