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人数最多的一个民族。 壮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的周代,他们的祖先就以瓯邓,桂国、损子、产里、九菌等名载于史籍。秦汉时期的瓯骆和骆越都是他们的远祖。东汉及至唐代的俚和僚及乌浒蛮是他们的直接族源。中国民族发展史中常常出现的一个人们共同体的一部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在与汉族杂居的条件下,逐步被汉族同化了,但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加上地理条件的阻隔等原因,这个人们共同体发展缓慢的一部分,在新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又重新开始了从部落发展为民族的历史过程。在壮族形成史上,瓯骆和骆越两个部族,从东汉到南北朝时期逐步完成了从部落发展成民族的历史过程,形成为乌浒蛮以及俚族和僚族。而俚族和僚族的一部分,在魏晋南北朝民族大同化的潮流中,被汉族同化了。但是没有被汉族同化的另一部分俚、僚,由于地处僻远,社会发展又多处于原始社会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在唐以后,在新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开始了形成为壮族的历史过程。 唐王朝时,岭南“俚僚”或称“蛮僚”人的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农业以稻田为主,已大量使用牛耕,耕作技术已发展到“深耕溉种,时耘时籽,却牛马之踏履,去螟蜷之戕害,勒以朝夕,滋以粪土”的程度.故有“粮粒丰储”的景况。手工业有铜、铁、纺织等,特别是綀子布和緂布已驰名全国。綀子布,“洁白细薄”,“轻凉离汗”。壮锦,则“白质方纹,广幅大缕”,佳丽厚重,诚南乡之上服也”。 与此同时,唐代加强了对岭南的统治,唐王朝曾把岭南道分置岭南东、西两道,设王府经略使于广州,下分五管,其中桂、邕、容三管都是壮族先民的聚居区,在其东部地区实行了划州县,置官吏,征贡赋的制度,进行直接统治;在西部山区的50多个羁縻州县,以当地首领担任地方都督、刺史,进行间接统治。这样,就使得壮族先民的血缘关系基本上完成了向地缘关系的转化。在这种新的经济基础和地缘基础上,到了宋代,壮族先民中这时出现了主户,提陀、家奴三个等级。 主户,包括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政发遣、同发遣等。他们占有各该州、县、峒内的全部领地,并世代传袭。 提陀,又叫民户,包括田子甲、马前牌、把事等等,他们从主户那里领取份地.自耕自食,不得典卖,世世代代地附属在份地上,在主户的“养印田”,“荫免田”上服劳役的民户,称田子甲;提供贡品,服兵役的叫马前牌。 家奴,包括掠夺、购买、陪嫁而来的男女劳动力,为主户做各种繁重的劳役和差役,其中还有的充当随从武士,即“家丁”。 社会经济基础的这个重大变化,使得壮族走到了民族形成的大门口。从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来说,民族的形成往往还需要有一个标志,以反映和显示一个新民族共同体的诞生。这个标志就是国家的建立和族称的确定。 国家的建立,反映了一个民族共同体诸要素的集中。十一世纪中叶,即宋仁宗皇祐年间,爆发了以侬智高为首的壮族人民起义。早在庆历元年,侬智高以傥犹州为根据地,建立了“大历国”政权;后又以安德州为中心,建立“南天国”政权,年号景瑞;再后又于皇祐四年在邕州自立为“仁惠皇帝”,改年号为启历。众所周知,国家最初产生时的特点有二:一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国民;二是建立公共权力。侬智高所建立的政权正是这样的,其一方面统一了左、右江流域,按地区划分左、右江溪洞壮族;另一方面建号置官,称帝施令。,使得自唐以来所形成的羁縻关系,进一步发展为接受宋王朝的直接统治。据史书记载,当时左、右江太平、永平、古万、迁隆、横山等五寨领108州峒,属于侬智高失败后“归明出宋”的有36州峒。与此同时,宜州、融州等地的羁縻州峒也有不少“归明出宋”,总计大约有25846户,40余万人,地方面积方圆1.9万千里。为了加强统治,宋王朝在唐代羁縻州县的基础上,健全和严密了羁縻制度,形成为土司制度。当时邕州有羁縻州县峒60多个,立横山寨、太平寨、永平寨、古万寨、迁隆寨来分别统领;庆远府羁縻州县峒16个;钦州则立7个羁縻峒。形成了从中央刭当地土官的严密的封建隶属关系。这种以土官的形式出现的封建隶属关系,对于壮族形成的意义在于其表明壮族地区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的完成。而这个转化的最后完成,又是在侬智高起义的促进下完成的。所以,从民族形成的意义上来说,侬智高的起义是壮族正式形成的一个标志。 壮族形成的另一个标志是族称的确定,其显示了一个民族共同体的自我意识。唐代壮族的先民尽管已初步完成了从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的转化,并建号称王,但族称却没有确立,当时建号称王的这些壮族先民被称为“西原蛮”,而宋代依智高的起义,在加速壮族先民完成了从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的同时,壮族之“壮”史书上写为“撞”或“僮”,南宋时开始出现。南宋淳祐年间,广南西路经略安抚使李曾白在上给宋理宗的《帅广条陈五事奏》中,就有了宜州有“撞丁”的记载。 为什么会自称为“撞”呢?原来,“撞”为“疃”之别写,“疃”是壮族中对乡里区划的一种名称。《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中解释说:“疃,《说文》:‘疃,土短切。禽兽所践处也’。《诗》曰:‘町疃鹿场’。今河池每里必分三疃,五疃不等,犹如北方州县每里必分十甲,南方州里必分几都几图也。然不谓甲,都与图者,斯人制名,精于字学,盖谓鬽土,,鬽国,鸟言兽语,不得与华夏而并论也。”这就是说,由于壮语与汉语不同,故乡里区划的称呼不同于“华夏”,而称之为“疃”。所以,清代林德均在《粤西溪峒琐记》中说:“天河县福禄里有上、中、下三疃,万山突起,为瑶僮所居”《粤西溪峒琐记》。可见,壮族自称之“撞’源于其乡里区划的名称“疃”,这是顺乎之然的,表明了壮族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其共同地域的密切关系。 南宋之后,“撞”作为族称更是明确无疑。《元史·刘国杰传》有“庆远诸撞人”的记载。元代虞集在《广西都元帅章公平猺记》中说:“桂林之所统,逾绝高险,外薄海岛,幅员数千里,山川郁结,瘴疠时起……而其俗之难制,则固有之.若所谓曰生猺。曰熟猺,曰撞人,曰款人之目,皆强犷之际也。”及至明代,明嘉靖《广西通志》则说:“庆远,南丹溪峒之人呼为僮。” 众所周知,壮族除自称“壮”、“布壮”外,还有“布越’、“布雅伊”、“布衣”、“布土”、“布侬”、“布曼”、“布饶”、“布傣”等自称,明代时有的还称为“俍”,但最后,大家都选择和接受了“壮”为共同的族称,这就表明了一个民族共同的“对他而自觉为我”的自识性。所以,在壮族形成的过程中,壮族族称的确定,是壮族正式形成的又一个标志。解放后统称为“僮”。1965年10月12日,根据周恩来同志的提议,由国务院正式批准,把僮族的“僮”字改为强壮的“壮”字,赋予健康的意思,也不会误读。从此以后.壮族成为正式的族称。 北宋时形成的壮族是一个封建制民族。宋仁宗皇祐年间侬智高领导的壮族人民起义被镇压后,宋王朝在原来羁縻统治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土司制度,“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种,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凡五十余所。推其长雄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对土酋分别授以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等官职,给“文帖朱记”,使他世承官职,世统其民,“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元明两代,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据记载,最多时共有知府4,知州33,州同知1,知县6,县丞1,主簿1,典史2,巡检41,副巡检102,吏目1,总计达190多人。这样从宋至明,壮族地区的绝大部分都在土司制度的统治下,土官既掌握着政治特权,又对农奴进行经济剥削,正是“地方水土,一并归附”,“尺寸土地,悉属官基”。对面山的赵世绪廉岩刻文和《自山土司志》卷十七《诏令》)形成并发展了封建领主制经济。 明代中叶以来,一方面为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另一方面由于封建地主经济的初步发展,明王朝逐步对壮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经过反复的斗争,特别是清初势如破竹的推行,使正在发展中的壮族封建地主经济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摆脱了封建领主制的壮族农民,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耕种着自己的或从地主那里租来的小块土地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地主则通过对土地的占有,对广大壮族农民进行地租、雇工、高利贷等方面的剥削。但是,由于壮族“改土归流”的过程太长久,直到民国十八年才全部结束,所以,土官统治时的许多陈规旧例一直保留着,据大新县的调查材料,养利州在明万历三年改流后,流官仍然占有各种力役田,如有木匠田15亩,吹角打锣田7亩,天社田20.30亩,赞礼田5亩多,祭五谷田20亩,求雨田5亩等,总计80亩。耕种这些田的农民,除“完纳正赋”外,还须分别为官府服役或进贡祭祀用的牲品。徭役也还存在。流官照征民夫服役,不去者则需出钱顶替。这就使得壮族农民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比一般地区严重得多。 此外,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个别地区,如顺安峒还存在一种称为“亭田”的带有农村公社的残余的土地所有制。当地的最高统治者为峒官,所辖各峒,则分别派遣总管直接统治。他们把峒民编为“人十为家,家十为亭”。亭各有长,并设有仓和社。各峒除开分配各亭若干田地给峒民耕种外,还划出“余田”数百亩,以其收入分别作为祭祀神、助婚嫁、丧葬、瞻养老人及孤独残废者之用。各峒每年所余的粮食,都要储存在仓内,献给峒官。 鸦片战争后,壮族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民族。其发展过程与汉族趋于相同。摘自《广西地方志》期刊199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