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二是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三是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四是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入户上门排查“四类”人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坚决落实,更体现了源头治理。
“四类人员”会采取什么管控措施?1、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必须实行集中收治。重症患者必须送定点医院入院治疗,轻症患者无法全部进入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征用其他医院或酒店作为临时治疗区,集中收治。
2、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必须实行集中隔离。重症患者必须入院治疗,轻症患者无法入院隔离的,必须改造酒店作为临时隔离区,进行集中隔离。为有效防止家庭聚集性传染,不得进行居家隔离。检测结果为“双阴”,但临床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条件的患者仍按照疑似患者进行管理。
3、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必须实行集中隔离观察。对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参照疑似患者进行集中隔离观察,但要与疑似患者分开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4、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实行集中隔离观察。因一些病毒携带者,自己不发病但是仍具有传染性;一些病例在尚无症状的潜伏期就已具有传染性。所以,已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也要参照发热病人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根据相关规定,都需要到相关医院及场所接受集中隔离和治疗。此举可有效防止疾病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由于一些病例在尚无症状的潜伏期就已具有传染性,因此已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也应该进行集中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有效措施,将使每一位患者得到及时治疗,使所有潜在人群处于保护之中。
强制隔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传染病防治法》
第12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第41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等。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18条规定,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感染特定传染病时可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第52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隔离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