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 历史上的三堂会审指的是哪“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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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2 15: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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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本是指一些重大的案件,需要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如京剧《玉堂春》是大家所熟知的,其中有一出《三堂会审》,因为是死刑,所以需由当时省一级的三个最高首长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共同审理案件。这反映的正是我国历史上“三司会审”这种审判制度。

三司会审,民间习惯上称之为三堂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监察制度。"三司"是指的中国古代中央政府三个主要的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三法司”的说法,如《商君书》中记载:“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真正的三司会审,从汉代始。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汉代的廷尉掌管天下刑狱,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掌纠弹百官,司隶校尉为监督京师和地方的监察官。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称三法司。重大案件必须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

隋朝开创了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的制度。

唐代的三司会审比较严密,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刑部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重大案件则三司会审;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

清代基本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不过三司职能有所调整。但重大案件需三司会审这一点得到了继承,还增设热审、秋审、朝审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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