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新计算。四、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重大贪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决定终身监禁,不能减刑。